发布日期:2024-05-06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8名,代表公司股份1,144,39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4月23日,公司总股本为1,592,037,98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20,170,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571,867,988股)的72.804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名,代表公司股份1,044,025,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4名,代表公司股份100,367,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5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26名,代表公司股份145,801,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1,144,357,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144,392,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5,801,0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144,357,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同意1,144,357,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同意1,144,357,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表决结果:同意1,144,001,9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8%;反对355,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5,410,3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6%;反对355,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0%;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会上关联股东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议案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82,821,178股。 表决结果:同意982,820,5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5,801,0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144,392,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45,801,0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一鸣和李莎慧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