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5-18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尊龙凯时 国际我单位(原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已于2017年5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关于催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要求你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你公司收到该通知后仍未缴纳,我单位于2019年2月22日再次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决定书》(贵墙改决字第8号),责令你公司在征缴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至今也未履行缴纳义务。2024年2月4日,我单位作出《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行政处理事前告知书》(贵墙改处告字[2024]第4号),再次告知你公司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滞纳金的征缴事宜,但至今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异议及补缴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单位决定: 责令你公司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站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2628.56元以及缴纳滞纳金202628.56元(计算方法:从2017年6月1日起,以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