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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展

市住建局贯彻落实昆明46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1-07 来源: 网络 阅读量(

  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要求,现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稳增长促发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依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商品房去库存化,减轻建设项目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我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项目,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上一年度有一项(含)以上,被评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且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免缴、部分免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具体范围如下:

  1.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上一年度有一项(含)以上被评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且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书面承诺新开工建设项目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新开工项目免予向全市统一监管帐户缴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建项目可申请办理已缴存至全市统一监管帐户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全部余额的返退拨付手续。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上一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有一项(含)以上被评为昆明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且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书面承诺新开工建设项目创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新开工项目按审定金额的50%向全市统一监管帐户缴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建项目可申请办理已缴存至全市统一监管帐户中,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50%余额的返退拨付手续。

  1.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上一年度所承建的建设项目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被评为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证明材料。

  2.建设单位书面向项目辖区住建部门提出免缴(部分免缴、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书面申请(将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材料作为附件)及创建省(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承诺书。

  3.受理申报住建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审批资料复印件报送市质安总站备案。

  4.审批资料报备工作完成后,新开工项目免缴(部分免缴)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资格正式生效。在建项目返退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免缴(部分免缴、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不到位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况,将取消其免缴(部分免缴、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资格,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全市统一监管帐户补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不按规定补缴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辖区住建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1.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免缴(部分免缴、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后,项目参建各方应积极履行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体责任,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标准。

  2.各辖区住建部门及所属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免缴(部分免缴、返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不降低此类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和不文明施工影响市容环境的情况发生。

  昆明市内新建和在建的建设工程。其中: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其他地区按属地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昆明市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符合返退条件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返退总额的60%、结构封顶断水后返退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返退总额的10%。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按原办法执行。

  (1)建设工程应按照《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及市政府令94号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2)符合返退条件的建设工程,前一阶段未及时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可在后一阶段一并办理。

  昆明市内新建和在建的建设工程。其中: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其他地区按属地原则,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实施。

  昆明市新建、在建的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符合退返条件的,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退返60%、结构封顶断水后退返30%、竣工验收后退返10%。

  (4)建设单位在第一阶段返退专项基金总额60%后,未按承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出现以上3条情形之一的,未返退的专项基金总额40%部分不予返退。同时,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1)在墙体砌筑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现场核查,并开具《现场核查表》。

  (2)符合返退条件的建设工程,前一阶段未及时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可在后一阶段一并办理。

  (3)不对外销售的建设工程,可在工程结构封顶断水时申请返退专项基金总额的90%。

  本文所指配套设施,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内外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市政等基础设施。

  (一)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的约定,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按照合同约定应移交属地政府的,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移交,属地政府应及时接收管理并投入使用。

  (二)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范围外的配套设施,由属地政府建设的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代建、代管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的约定,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由开发企业代征、代建的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及时移交,属地政府应及时接收管理并投入使用;由开发企业代管的,要及时签订代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由属地政府建设的配套设施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投入使用。

  (三)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缴清相关配套设施费用后60日内,组织对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并移交至相关接管部门投入使用。

  (四)分期开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它相关合同)的约定,确保配套设施与住宅小区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确保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

  (一)进一步依托已建成的昆明市房产信息网(),搭建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个人提供发布合法房产租赁信息的渠道。

  (二)做好昆明市房产信息网()与昆明市住房保障网()的信息互通链接,提供公租房租赁信息,形成房屋租赁信息数据闭合。

  本实施细则自《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16〕13号)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一年。尊龙凯时尊龙凯时